专长领域

联系我们

  • 姓名:谢瑛
  • 手机:13913837195
  • 邮箱:13913837195@163.com
  • 证号:13201200811112139
  • 律所: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新城科技园国际研发总部04A栋14层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离婚诉讼> 夫妻一方私自收养子女,离婚后另一方可拒绝支付抚养费

夫妻一方私自收养子女,离婚后另一方可拒绝支付抚养费

来源:南京婚姻家事   网址:http://www.lhssnnls.com/   时间:2015-04-02 10:04:06

分享到:0


  前不久一对夫妻,结婚多年都无法生育,由于妻子在婚姻存续期内不经过丈夫的同意,通过非正常手段,擅自收养了一个孩子,双方诉讼离婚后,关于收养子女的抚养问题,丈夫表示拒绝支付给收养子女抚养费,理由是妻子是私自收养,自己并不同意,经过法院的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支持丈夫的诉求,

  原告:武某,女,

  被告:姜某,男,

  原告武某与被告姜某2000年2月登记结婚。由于各种原因婚后双方一直没有生育,为了这件事两人之间经常发生不愉快。2002年2月武某同姜某商量要收养个孩子,但是蒋某始终不同意。同年5月,在与姜某多次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武某一人到福利院领养了一个男孩。在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时,民政部门不予登记,并告知如果登记需要姜某亲自到场或者提供姜某出具的经过相应机关证明的委托书。但是,姜某明确表示反对收养,又怎么可能出具委托书呢?后来,武某仿造姜某的笔迹签了一份委托书,并通过在居委会工作的表哥让居委会对这份委托书作了证明。这样武某便顺利到民政局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

  姜某得知真相后,始终对武某的收养行为不予认可,对被收养的孩子也不管不问。后来武某与姜某因为孩子的事情又多次发生争吵,夫妻感情荡然无存。2005年4月,武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武某诉称:原、被告婚后一直因为生活琐事以及孩子的事情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受到严重影响,特别是收养了孩子之后,双方之间的争吵更是有增无减,现在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因此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依法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被告姜某答辩称:同意离婚,但是孩子是武某在未经过自己同意的前提下收养的,收养后被告也一直没有认可收养关系的成立,现在双方离婚,被告没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因此不同意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武某认为,她收养孩子后,姜某虽口头表示反对,但是并未向相应机关提出异议,所以应推定姜某默认了收养关系的成立。所以离婚时江某也应承担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

  审理结果:

  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法院认为:原告武某在未经姜某同意的情况下,伪造材料到民政部门办理了夫妻共同收养手续,单方面收养孩子,违犯了我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收养关系不成立。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

  一、准予原告武某与被告姜某离婚。

  二、孩子由原告武某抚养,被告无需支付抚养费。

  三、财产分割。(略)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原告擅自“收养”的子女,被告是否应支付抚养费?

  我国新颁布的《收养法》明确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经过另一方的同意,须夫妻共同收养。而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经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登记,在办理登记的时候,收养人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而户口簿以及婚姻状况证明可以清楚地显示收养人是否已婚,如果已婚,那么收养必须是夫妻共同收养,办理登记的时候需要夫妻双方亲自到场,对于一方因故确实不能亲自前往的,在向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的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的委托书以及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的证明或者公证机关的公证书之后,也是可以在不到场的情况下,由另一方独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本案的原告武某,正是伪造了委托书并取得了居委会对该份委托书的虚假证明,才在登记机关顺利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所以,从法律意义上讲,武某是通过伪造文件,欺骗登记机关的手段,才得以收养登记的,这一行为因违反我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所以应被认定无效。那自然对姜某来说也就不存在支付抚养费的问题了。对于武某来讲,离婚后可以以无配偶者的身份再去重新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电话联系

  • 13913837195

扫扫有惊喜

扫一扫,惊喜等着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