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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离婚
来源:南京婚姻家事 网址:http://www.lhssnnls.com/ 时间:2015-04-09 10:04:23
被告杨大芬,女,194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分公司退休工人,住成都市成华区一环路东一段222号3单元6楼12号。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田开华与被告杨大芬于1981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1983年6月16日登记结婚(原告田开华系再婚,被告杨大芬系初婚)。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1984年在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自愿离婚,1985年2月5日复婚。1986年2月18日生育一子名田志能。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近年来,由于双方在处理婚姻家庭问题上方法欠妥,相互间缺乏理解和沟通,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田开华诉请与被告杨大芬离婚来院。另查明,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的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田开华与被告杨大芬离婚。
二、子女抚养:婚生子田志能(1986年2月18日出生)由被告杨大芬抚养,原告田开华从2001年3月起,每月支付田志能抚养费2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由田开华、杨大芬各承担50%,至田志能独立生活止。
案件受理费50元,实际支出费1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田开华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