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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不和未再共同生活,亦无其他和好迹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离婚

来源:南京婚姻家事   网址:http://www.lhssnnls.com/   时间:2015-04-02 1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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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赵丽,女,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平阴县玫瑰镇人,现住平阴县李沟乡大荆山村。

  被告孙兴富,男,195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平阴县玫瑰镇南泉村,农民。

  原告赵丽因与被告孙兴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贺涛独任审判,于2003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兴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丽诉称,原告于2003年2月28日向平阴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审理,于2003年3月21日判决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至今,原、被告夫妻感情未和好,诉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孙冬冬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婚后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放弃由被告支付抚养费及婚后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的诉讼请求。

  被告孙兴富未向本院提交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于1986年在黑龙江鸡西光农煤矿经人介绍相识。原告于1987年随被告到平阴县玫瑰镇南泉村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于1987年11月28日领取结婚证,并于1989年12月2日生一男孩取名孙冬冬。1996年,原告因被告喜好喝酒、家中经济状况不佳而被告不思进取为由,与被告分房而居。原告于2003年2月28日向平阴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审理,于2003年3月21日以(2003)平民东一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原告至平阴县李沟乡大荆山村居住,双方分居至今。

  另查明婚生子孙冬冬辍学,现在饭店作学徒。经询问孙冬冬意见,孙冬冬表示愿意随原告生活。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2003)平民东一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以(2003)平民东一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至今已8个月,原、被告双方未再共同生活,亦无其他和好迹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离婚,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赵丽与被告孙兴富离婚。

  二、婚生子孙冬冬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案件受理费150元,邮寄费80元,由原告赵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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