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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来源:南京婚姻家事   网址:http://www.lhssnnls.com/   时间:2015-04-02 10: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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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些内容:一方患有性病、艾滋病等法定传染病的,或者性生活不和谐,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婚后一方不务正业等等。

  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离婚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多种多样,法律不可能列举穷尽。因此,《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在前面列举了具体准予离婚的情形后,在该条第三款第五项作出了以“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概括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最后一条也规定了“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从而为人民法院在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提出的离婚诉讼中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提供了法律依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的审判经验,除了法律明文规定的条件,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些内容:一方患有性病、艾滋病等法定传染病的,或者性生活不和谐,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婚后一方不务正业等等,只要是该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均可据此起诉离婚。

【案例一】

【案情介绍】

  田女士已经三十多岁且也有了自己可爱的孩子,可她却沉迷于网络并为网恋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支持了田女士的丈夫张先生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张先生与田女士自由恋爱,并于1997年登记结婚,2000年,生有一子。近两年来,田女士经常上网聊天,有班不上,每月花去几千元的上网费,进而发展成网恋。夫妻双方感情因田女士的网恋而恶化,2002年10月份田女士离家出走,并带走了帐面金额约为10万元的存折。张先生因此诉至法院要求与田女士离婚。

  法院受理此案后,张先生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民事裁定,冻结了田女士在银行的存款。此案因被告田女士下落不明,法院依法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和起诉状。公告期满后,被告田女士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

【审判结果】

  经审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准许原告张先生与被告田女士离婚;子女随原告张先生生活,被告田女士给付原告子女抚养费,用被告田女士所得共同财产及存款份额一次性折抵子女抚养费给予原告张先生;共同财产和共同存款(存款八万元人民币,户名田女士)归原告张先生所有;共同债务九万五千元人民币由原告张先生负责清偿。后法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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